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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,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期间有关情况,使学生家长更好的理解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,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联系事项
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及时与家长联系:
(一)有违法、违纪行为,受到纪律处分。
(二)擅自离校不归,不知去向。
(三)住校学生经常夜不归宿、迷恋网络游戏等。
(四)无心学习,经常旷课或出现考试不及格者。
(五)有心理疾患或者精神障碍。
(六)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。
(七)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仍欠一学年学费。
(八)学生受学籍处理,受记过以上处分。
(九)有其它问题或者特殊情况,认为有必要联系家长。
二、联系人
一般由辅导员(班主任、﹤学工办﹥负责人或老师)与家长联系,必要时由各学院(部)领导直接与家长联系。
三、联系形式
(一)电话、信函、电报等。
(二)选择性家访。
(三)请家长到校。
四、联系要求
(一)及时迅速。有需要与家长联系的事项,要及时与家长联系,其中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事项,必须马上与家长联系。
(二)讲究方法。与家长联系时,要把问题和需要家长配合的事讲清楚,做好沟通工作,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。
(三)做好记录。与家长联系时,要认真记录联系时间、方式、内容、所联系亲属的姓名以及反馈意见。
(四)坚持开展。每学期末,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应将学生在校学习、操行等情况以“致家长的一封信”等形式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。
学生工作部(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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